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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在方轶看来,从道德的角度讲,一边是为了公司拼命的索要合法的欠款,另一边是欠钱不还,已经破产,两边各有难处,所有的矛盾都挤在了一起,最后被害人(债务人)扛不住压力,自杀身亡。这个案子很难区分对与错。

    其实逼债这种事自古就有,债务人自杀的也比比皆是,很难有什么办法真正的缓解双方的矛盾,唯有钱可解万千愁苦。

    钱!是蜜糖,也是杀人刀。

    “检察员和辩护人、上诉人是否有新的证据需要提交?”审判长问道。

    “没有新证据。”三方道。

    ……

    “法庭调查结束,现在进行法庭辩论。在辩论前,法庭提请控、辩双方注意,辩论应主要围绕确定罪名、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。

    上诉人程武可以自行辩护。”审判长道。

    “我从未拘禁华成,也没想过要伤害他,只是想要回他拖欠我们的债务。要不是公司实在运营困难,我也不会催债催的那么紧,过春节都回不去家……”说着,程武的眼圈发红,眼睛有些湿润。

    “下面由上诉人程武的辩护人发言。”审判长道。

    “辩护人认为,上诉人程武不构成非法拘禁罪,理由如下:

    根据《刑法》的规定,非法拘禁罪,是指以非法拘留、禁闭或者其他方法,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权利的行为。

    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,尚无法证明上诉人程武曾将华成关押,也无法证明程武曾强行阻止华成外出。根据程武的供述,上诉人程武不但没有阻止,反而多次鼓动华成回家或者去找朋友筹集款项。

    另外,程武也未强行指定华成的出行路线,而仅仅是跟随华成。华成的人身自由只是受到限制,而没有达到被剥夺的程度。

    也就是说,同吃、同住、同行的行为,并未达到剥夺被害人自由的程度。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,属于案件定性不准,法律适用不当。

    辩护人认为上诉人程武构成寻衅滋事罪,不够成非法拘禁罪,鉴于其目的是为了追讨合法债务,社会危害性较小,且有认罪、悔罪表现,请法院依法改判上诉人缓刑。完毕。”方轶道。

    方轶不想,也不敢去挑战中院法官的智商,人家也是在天天学习的,即便他不提寻衅滋事的事,大概率法官也会这么判,只不过量刑上可能不会那么友好,如此一来反而不利于程武,聪明反被聪明误。还不如挑明了,往寻衅滋事罪上辩护,让法官在量刑时有所考虑。

    “现在由检察员发言。”审判长道。

    “……上诉人程武为索要欠款,采取同吃同住、跟随出行等手段对被害人进行二十四小时的监控,严重限制了被害人的自由及日常生活,进而导致被害人自杀的严重后果。

    我们认为,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,适用法律适当,请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。完毕。”李检察员道。

    “检察员可以回应辩护人的辩护意见。”审判长抬头看向公诉人席。

    “针对辩护人的辩护,我们认为,限制自由和剥夺自由都是被法律所禁止的,而且我们认为可以将严重限制自由扩张解释为剥夺自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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